【一点享法】参加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外出时受伤,算工伤吗?
2024-04-22近期呢,随着春季的来临,不少公司企业为了让员工放松也为了增强团队的凝聚力,促进员工之间的和谐关系,陆续组织了春游团建活动,但这随之就会引发一个问题。
如果,员工在参加公司组织的外出团建中活动中受伤,是否构成工伤呢?申请工伤认定时人社局不给予认定,员工把人社局和企业起诉,该如何认定呢?
首先在参加公司活动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现实就有这样一个例子,王某是某公司的员工,参加了在某天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下午(周六,休息日),王某在团体自由活动时,参观景区时不慎摔伤,导致王某脚踝处骨折受伤,后王某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公司认为受伤是不在工作期间的、不在工作岗位、且与工作无关,所以不算工伤。而且这个外出活动的费用是公司全部承担的。
可是王某却表示不认同,觉得自己就是在公司组织的活动中受伤的,就要求去认定,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后认为,王某的摔伤与工作无关,最终未给予认定,随后王某不满不满社保局和公司的种种解释表示不满,就将公司和社会保障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后续经过某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了审理。
法院认为,单位团建活动是加强职工之间的团体协作、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与工作有本质的联系,属于用人单位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职工参加该活动是不能脱离职工身份而单独存在的。某公司虽称其组织的团建活动属于自愿参加,但团建活动本身具备一定的集体性和强制性,职工参加团建活动仍属因工外出,在此活动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王某属于工伤。
最终判决,某公司应为王某申请的工伤认定相关的工伤待遇给予赔偿和相应的损失。
虽说以上案件最终是属于工伤的判定的一种,但也有很多工伤认定也是需要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例如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是应当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那结合上述的相关规定呢,具体的团建活动还是要看是否是由公司组织参加的,与工作是否存在关联性等等。
员工在参加公司组织或者受公司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可以视为工作原因的工伤,但公司只是出经费让员工自由活动,自由安排,不具有强制性和不具有工作安排的团建性质的话是与工作不存在关联的,也就不属于工伤。
那结合上述内容呢,一点享法在此提示大家,在组织团建活动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在组织活动时,希望企业充分的做好安全提示及保障等义务,倡导自愿参与,尽量避免发生安全事故。那作为员工来说,在团建活动中应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以免对自身受到权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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