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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优质解答

货物买卖合同基本要点

A与B口头约定,由A向B销售甲货物,货到付款,B指定收货地为乙地,运费由A自行承担。A把甲货送到乙地,但B不支付货款。现A将准备诉讼,A需要什么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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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上下班途中骑车摔伤是否属于工伤以及连环追命十二问

黄某于2018年4月24日在坂澜大道雪××村往××方向路段由于雨天路滑在骑车上班途中摔伤,经诊断为右手及肘外伤、右桡骨小头骨折,用人单位向人社局提交了申报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医疗病历本 、疾病诊断证明书、事故发生线路图、证人证词及身份证复印件、工伤个人缴费记录、员工考勤卡等材料,人社局做出《工伤认定书》,认定黄某于2018年4月24 日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黄某不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于2018年12月7日以人社局为被告、以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判决结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基本内涵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取决于其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的情况。 本案中,原告未取得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即原告不能举证有直接证明效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再者,原告驾驶自行车不慎摔倒系单方交通事故,现场未有其他责任主体,原告并非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 故,原告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综上,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 认定工伤需向哪个机构提出? 谁具有提出主体的资格? 对于不同主体提出的期限要求是否相同?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工伤? 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劳务派遣、违法转包、个人挂靠因工伤亡的,应认定谁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认定能否同时提出? 伤残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基本医疗待遇有何区别? 关于停工留薪的一般性规定 若不构成工伤,职工是否凭借医疗机构休养建议可以长期不返岗,企业是否可以因此停止发放薪资? 何为医疗期以及关于医疗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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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在哪里

1.某客户购买对方对方货物,货款已经向对方支付了,但是对方迟迟不发货,客户问这是不是属于诈骗罪,但实际上这仅仅属于民事纠纷范畴的合同违约或者民事欺诈。 2.某客户受到某挂牌公司的诈骗,投资他指定的当时电影市场的热销电影,但是客户签了合同后才发现,对方始终未按照合同上约定的为其搭建相应投资通道,合同的义务完全未履行,且对方一直处于失联状态,这就是属于刑事上的诈骗,已经在建议客户立刻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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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知识产权一般侵权行为该怎么处理?

知识产权一般侵权行为的处理:一般由当事人就侵权进行协商处理。若产生纠纷,无法协商的,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且当事人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予以相应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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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承租方不支付租金,出租方可以立即解决合同吗?

承租方不支付租金虽然是一种根本违约行为,但出租方并不一定要马上解除合同,为了保持合同的稳定性,可以给承租方对违约的补救机会。 出租方通知承租方,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租金,该合理期限应当根据到期租金的数额、承租方的支付能力以及出租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承租方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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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停车位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 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建设单位,经该城市规划局批准,实际建成了地面停车位270个左右,均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小区中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为A公司所有,A公司有权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进行处理。此后A公司准备将车位出租给业主,而业主委员会发出通告:声明地面停车位是利用小区公共用地设立的,为小区业主共有,A公司无权出租或者销售,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案例二: 小区业主严某因在自家购买的产权车位上停放两辆车被物业制止,严某认为自己花重金购买的产权车位怎么使用是自己的事儿,并且自己买的车位在拐角处,车位产权面积44.46平方米,虽然超出了划线区域但是并未超出自己的购买面积,双方僵持不下,严某将物业告上法庭。 问题: 案例一中地面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还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 案例二中法官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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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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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企业如何让自己合规经营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的经营环境变得越来越复杂,各种法规、政策、标准等也越来越多,企业如何在这样的环境下合规划经营,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将从企业合规的意义、合规的基本要素、合规的实施步骤等方面进行探讨,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实践合规。

联袂筑梦,共荣共创|一点享法&中商互联集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约仪式隆重举行!​

10月25日,一点享法与中商互联(河北)电子商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石家庄市东方新世界中心举行了战略合作签约仪式。一点享法创始人杨镕达先生、公司经理王建超先生,中商互联(河北)电子商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白金华先生及其他人员出席签约仪式。

热烈欢迎全国工商联及省市工商联领导莅临一点享法参观调研

2021年10月21日,全国工商联办公厅督查处温莹莅临河北一点享法法务科技有限公司参观考察,省工商联办公室吴维、市工商联门立新、牛志林、徐建彬、威海市河北商会会长、荣成润腾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范立川、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伙人肖笛、 91科技集团社会责任部负责人何晓冬陪同考察。
推荐“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的这4种方法你一定要知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你知道吗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款项的履行顺序,因此,何某起诉前,周某支付的款项应首先偿还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抵扣本金;何某起诉后,产生实现债权费用2300元,周某支付的款项应首先偿还实现债权的费用,再偿还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再行抵扣本金。故,本案法院判决周某、高某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已经低于其当初的借款本金。

如何认定“违约金”是不是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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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司机“开门杀”撞伤骑车人,责任谁来担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急剧增长,城市道路日渐拥挤,占用非机动车道停车或者路边临时停靠时有发生,因此,无论驾驶人还是乘车人均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开车门时都应当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开门前务必确认车外没有其他车辆或行人,尽量做到相互提醒,确保安全。同时还应当掌握一些基本的安全措施,比如用车内侧的手开车门、乘车人一律右侧上下车、注意观察车辆后视镜等,以减少类似事故发生。​

某公司侵占防护绿地违法建设厂房案

该项目是某市引进的日商独资项目,2011年9月8日正式签署投资协议书,随后,市规划局为该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地块为540亩的生态防护绿地,该绿地是历史上各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安全生态隔离廊道,具有安全防灾、生产防护隔离作用。2011年10月,该项目开工建设。

地铁上起冲突,地铁站是否要承担责任?

地铁作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承载着强大的人口运输功能,地铁站及地铁车厢都是人口大量且密集集中的公共场所,也是容易发生冲突和纠纷的地方。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当其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在公共场所受侵害的公民,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要求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呢?
推荐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原单位有权要求停止竞业行为并赔偿损失
为高薪不顾与原东家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跳槽到同行业新公司。原东家为此向汤姓员工索赔并要求解除其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日前,上海市浦东法院执行局根据生效的仲裁裁决,对这起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强制执行,汤某的新东家随即解除了与汤某的劳动关系。

退伍军人如果有劳动纠纷如何解决

我是已经退役近10年的老兵,当时复员以后应聘到一家企业上班,这两年企业改革合并,我所在的部门很多人已经被分流到本部,剩下的员工不是因为学历低就是因为个人是招聘的处处被打压,特别是像我这种退役的老兵(学历低、职称也低),最近一段时间我们的工资改革,本人的薪水由原来的4000多降到了2000多,向领导反映实际困难,领导说如果不满意可以辞职,感觉就像欺负人,现在合同已经到期,单位也不给续签,我去找人事主任,人家就给我来了句:你去告,我就看看单位能耗得起还是你个人能耗得起!想问下这种情况下难道真的只有自己辞职了吗?怎么才能维护我这名老兵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超时加班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7年8月,某服务公司(已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某服务公司为某传媒公司提供派遣人员,每天工作11小时,每人每月最低保底工时286小时。2017年9月,某服务公司招用李某并派遣至某传媒公司工作,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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