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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十岁女孩被害案

2021-09-18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0日,大连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一名10岁小女孩某某被害身亡。嫌疑人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

【处理结果】

因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案件分析】

刑法规定,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大连并无对收容教养措施的审批权限,须报省公安机关审批并于其指定的场所执行。报审期间,办案人员做了大量的取证工作,认定蔡某某的父母没有管教能力,蔡某某符合收容教养的条件。

负责人介绍,蔡某某被警方确认作案嫌疑后,曾一度被放回家,但这是因为警方收集的证据不足,衡量其收容教养必要性的工作还未完成。10月24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警方立即对蔡某某实施了收容教养,期限为三年。此前,有媒体称其被关押在辽宁省少管所——辽宁省唯一关押改造未成年服刑人员的单位。上述警方负责人否认了这一说法,并称蔡某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属于服刑人员。

刑法是谦抑的,1979年刑法在制定时便是通过数次的讨论,才最终以14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界限。

现行刑法的14岁年龄线在当时合理,而现在14岁的孩子已经有堪比成人的体格和力量,智力和生理发育的速度也不是过去几十年能比拟的。

社会在发展,法律也应当适时革新。

倘若一味沿用14岁以下不予刑罚的规定,而忽视现今青少年发育更快更好的客观实际,一味地坚持未成年人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而淡化刑罚惩戒背后的教育意义,让犯罪的人逃避刑罚,让受害的人得不到弥补,这是法律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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