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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县张某某与某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2021-09-18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某日,张某某入职到驻马店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从事内勤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张某某的工资为3500元/月。入职期间,置业公司与张某某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曾给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1月某日,置业公司以张某某工作疏忽导致公司重要客户信息泄露从而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为由,将张某某辞退。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某某于2021年1月底向平舆县某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人民调解,请求驻马店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调解过程

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迅速介入,分别同张某某与置业公司负责人赵某某联系了解情况。赵某某起初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调解,后经调解员反复耐心沟通后,最终同意接受调解。各方约定好于2月上旬某日到调委会进行调解。针对本案的情况,调解员在集中调解前,前往置业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向置业公司其他员工进行了求证。

2月上旬某日,张某某和赵某某来到调委会,调解员采用“面对面”调解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张某某表示,入职期间置业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其在工作期间态度认真,遵守置业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更不存在因工作疏忽导致公司重要客户信息泄露从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因此张某某认为置业公司将其辞退无正当理由,要求置业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赵某某则表示,张某某是经中间人介绍到置业公司工作,且工作地点为县城,不签订书面协议为当地企业习惯做法。张某某在工作时态度不认真,将一份包含置业公司的客户信息的重要文件错误转发给第三方公司,给置业公司带来了一定经济损失,置业公司将张某某辞退属合理行为。调解员听取了张某某和赵某某陈述后,结合前期从置业公司实地查看中发现员工花名册中存在张某某的名字以及在置业公司电脑中调取到张某某的上班打卡记录,总结出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劳动关系确实存在,双方也表示认同。

至此,调解员梳理出本起纠纷焦点主要在于置业公司辞退张某某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调解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结合本案,张某某自2020年10月进入置业公司工作都未曾签订书面合同,因此对于张某某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的主张表示支持。

调解员根据前期向置业公司其他员工求证得知,张某某在职期间,确实将1份包含置业公司的客户信息的文件错误转发给第三方公司,但文件内容非机密文件,且第三方公司为置业公司的关联公司,不构成竞争关系,所以导致经济损失这一说法并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结合本案,张某某将客户信息错误转发给第三方公司的行为并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在听到调解员有理有据的分析后,赵某某也意识到置业公司将张某某辞退的行为不妥,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关于张某某要求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调解员表示,张某某的要求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同时也反复劝导劳资双方换位思考,相互体谅、互作担当。经过调解员的劝说,赵某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向张某某征求了是否愿意和置业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意愿。在得到张某某的否定答案后,赵某某表示愿意向张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和经济补偿。张某某考虑到疫情后公司的经济情况和县里人情往来情况,向调解员表示自愿放弃置业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经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共同核算,因张某某工作不满六个月,所以置业公司需向张某某支付半个月工资1750元作为经济补偿,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2021年2月上旬某日,经过调解员调解后,双方最终达成协议:

1.驻马店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张某某经济补偿金1750元;

2.此纠纷一次性解决,驻马店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后,张某某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该置业有限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通过回访得知,置业公司已履行协议向张某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该案件为劳动争议纠纷,主要是驻马店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用工不规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与张某某解除劳动关系时,未就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达成共识,存在不同意见。在该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始终站在第三方的立场,向双方了解沟通具体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分析,找出争议焦点。在此基础上围绕争议焦点,分头做双方工作,讲明利害关系,解读相关法律法规,解疑释惑。调解思路明确,调解方法得当,逐步解决双方的争议和矛盾,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最终促成了调解协议的达成。

本文转载自 中国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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