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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空抛物入刑案

2021-09-18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因家庭矛盾,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从14楼的高处扔出窗外造成三辆轿车受到不同程度损坏,造成各类损失共计4293元。

【处理结果】

11月29日,上海闵行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一年。综合考虑蒋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及赔偿等情节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分析】

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蒋某从14楼上将刀、电脑等抛下,窗户下方是小区公共道路,车辆、行人络绎不绝,这种高空抛物的行为很显然对不特定人群造成了危险,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结合蒋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情节,法院最终判决蒋某一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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