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能要回,嫁妆归属谁?
2021-09-22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旧时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彩礼和与彩礼相关的订婚和婚约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废止,但在民间始终顽强存在。
就法律性质而言,给付彩礼实质是一种附条件的特殊赠与,具有强烈人身属性。根据现行法律精神,所附条件应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准确地说应是以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为目的。如果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则该赠与行为应为有效;如果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或者未共同生活,则赠与方可以目的未达到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也就是说,彩礼在没领证、没同居或者会导致男方家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是应当退还的。
那关于嫁妆呢?
嫁妆是女子出嫁时,娘家陪嫁的结婚用品及财物,比如车子、房子、衣被、家具等一系列的物品。
对于陪送嫁妆,我国《民法典》认为此赠与行为,分以下几种情形:
1、在婚姻登记前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若离婚的仍是女方个人财产;
2、在婚姻登记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若未明确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
3、对于婚后赠与,男女双方可约定各归所有,或共有。
也就是说,彩礼是以促成婚姻为目的,赠与女方父母的财产,若未发生婚姻之实,可退。
嫁妆是女方父母对儿女的一般赠与,婚前给为个人财产,婚后给为共同财产。
所以在陪送嫁妆时,时间就相当重要。在实践中,登记结婚的时间和办酒席的时间是不一致的,而且往往是先办理结婚登记,然后再办酒席。这时候一定要记住,登记结婚的时间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如果是在办酒席的时候陪送嫁妆,那么该笔财产就会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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