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侵占防护绿地违法建设厂房案

2021-08-06

本案要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事关城市公共利益和长远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

  (一)基本案情

  该项目是某市引进的日商独资项目,2011年9月8日正式签署投资协议书,随后,市规划局为该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地块为540亩的生态防护绿地,该绿地是历史上各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安全生态隔离廊道,具有安全防灾、生产防护隔离作用。2011年10月,该项目开工建设。

  2012年9月20日,上级主管部门实地踏勘时发现该项目已建设39595平方米厂房,存在擅自改变防护绿地用途、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违法开发建设等问题。随后,市规划局向建设单位下达了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2013年5月17,该市政府召开重大项目专项协调会,责成市规划局负责与省住房和城市建设厅沟通,尽快解决项目选址不符合城市规划的问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成市规划局严格按照市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廊道用地规模不减、功能合理、布局合适的原则,由该市组织专业的规划编制机构对生态廊道进行局部优化,并针对该项目未批先建行为,责成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法事实认定

  市规划局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在生态防护绿地范围内为工业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的规定,属违规审批行为。

  该项目建设单位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此外,本案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市规划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对项目所在地区规划进行局部优化调整,将项目西侧等面积的工业用地调整为生态防护绿地,并组织专家评审,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战略思想,保留生态廊道的功能作用和完整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建设单位给予297万元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对该规划局进行通报批评,给予分管副局长行政警告处分,对案件经办人员行政记过处分。

  对于本案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依法进行处理。

  (四)案例评析

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一些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安排项目,相关企业开始漠视法律。在本案查处过程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既严格落实了法律规定,又兼顾到了该项目的现实情况,既严格落实了城市总体规划的战略思想,保留生态廊道的功能作用和完整性,又坚持将违法行为不良影响降到最低,确保了方案调整后生态防护绿地的可实施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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