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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车被砸酿矛盾,仲裁调解化纠纷

2021-08-06

案情:某小区业主停放于车位内的宝马轿车后挡风玻璃被砸,车内现金被盗,物业公司随即通知业主并报警,但公安机关的侦破工作至今未果。该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了《车位使用合同》,业主使用物业公司提供的小区内规划车位,并向物业公司交纳了一年的车位场地使用费。此事发生后,业主提出因其交纳费用,双方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其汽车修理费、车内现金损失及误工费。对此,物业公司却提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车位租赁合同,并非保管合同。业主交纳的是车位场地使用费,物业公司只为业主提供车位场地并保证场地的卫生保洁、场地平整、维护工作,并不负责车辆的安全和车内财物的保管、看护,而且因公安机关尚未破案,业主也没有现金损失及误工的证据,故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本案矛盾突出,加之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还要有长期的服务关系,仲裁庭对双方进行多次耐心调解,最后,物业公司与业主握手言和。

案例评析:随着私家车的增多,类似问题并不鲜见,对此,广大业主要认定物业是否需要负责任,首先要搞清楚的是,停车收费合同到底约定了什么。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业主与物业签订合同时,请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双方因为对合同性质的理解不同引起纠纷。

仲裁具有意思自治、一裁终局等特点,同时也具有结案较快、程序较简单、气氛较宽松、当事人意愿能得到广泛尊重等优点,最终公正、廉洁、高效、便利地为当事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本文转载自 冀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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