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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原单位有权要求停止竞业行为并赔偿损失

2021-08-06

为高薪不顾与原东家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跳槽到同行业新公司。原东家为此向汤姓员工索赔并要求解除其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日前,上海市浦东法院执行局根据生效的仲裁裁决,对这起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强制执行,汤某的新东家随即解除了与汤某的劳动关系。

汤某原系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理,在公司的支持和自身的努力下,汤某的业务开展得很顺利,并渐渐培养起自己的业务网络和客户资源。公司曾与汤某签订了《竞业限制合同》,约定在离职后两年内,汤某不得到与公司构成竞业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对此,除了较高薪酬外,公司每月还另支付汤某8000元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

2013年6月,就在汤某与原公司办理完离职手续后一个月,汤某即进入新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开拓。对此,原东家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终止与新东家的劳动关系。同年9月,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原东家的仲裁申请。

仲裁生效后,汤某未按期履行义务,继续在新东家履职,原东家遂向浦东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法官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向其郑重说明拒不履行的后果之后,汤某主动向新东家提出了辞职申请。之后,该公司解除了与汤某的劳动关系。

承办此案的执行法官介绍,随着上海金融业的发展,金融人才的流动更加频繁,今后类似案件可能还会发生。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在离职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严格履行相应义务,审慎选择就业单位。否则,用人单位一旦有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即有权要求劳动者停止竞业行为并赔偿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文转载自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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