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法务部
合规解决方案
五大核心产品
合规讲堂
会员权益
合作伙伴
更多
税务师入驻
微信扫码

微信扫码,免费入驻

律师入驻
微信扫码

微信扫码,免费入驻

微信可以作为诉讼的证据(一)

2021-08-07

  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它整合了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博客、QQ等聊天工具,以及网上购物、网络支付平台等功能。由于使用便捷,微信已成为新型信息交流平台的佼佼者。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那么,一旦涉及纠纷,这些微信聊天记录能成为诉讼证据吗?

  案例一:
  庭审中,通过被申请人手机微信提取并拨打的电话号码为申请人的,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申请人。

  申请人唐先生与被申请人刘先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唐先生认为仲裁所依据的是伪造的,其中包括证明借款过程的11页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唐先生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容易丢失、篡改、伪造,被破坏后不易被发现。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刘先生微信中的微信号×××的真实身份是否为申请人唐先生。在庭审中,经过查实,能够证明申请人唐先生微信号为×××,以上信息与被申请人刘先生手机微信中的信息一致。在庭审中,法官要求被申请人刘先生当庭通过其个人手机微信提取了手机中微信群中唐先生的电话号码,当庭在该详细资料的页面上点击该号码,拨打出去该号码为申请人唐先生的手机号码。因此,可以确认,被申请人刘先生手机微信中的微信号为×××的真实身份即为本案申请人唐先生。以上事实能够证明该微信号的真实身份为申请人唐先生,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申请人唐先生认为微信号是伪造的主张很难自圆其说。另外,借条、微信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证据真实性。



本文转载自 冀法通
服务热线

400-619-8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