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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居住小区私搭乱建案

2021-08-07

 (一)基本案情:某小区11户业主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搭乱建,擅自拆除重建,扩建原房屋,擅自增加房屋高度或加层、加建、擅自下挖原半地下室和占用余地扩建地下室等,违法建设行为至立案调查时均处于施工状态。该案件涉案面积达4100平方米,违法建设情形严重、恶劣。

  (二)违法事实认定:经调查核实,涉案业主均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区政府牵头成立了由11个政府职能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依法启动了强拆工作,对11宗违法建设实施强拆。

  (四)案例评析

  该小区紧邻江面,群体性的违法建设严重影响沿江的市容景观,引起媒体、市民、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的普遍关注,如处理不当,极易加剧对政府职能部门不依法行政或者选择性执法的认知和误解。

由于前期行政监管不力,该地区违法建设呈愈演愈烈态势。在强制拆除上述违法建筑后,私搭乱建得到有效遏制。为根治此类案件,当地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拟定了违法建筑整治方案,逐步解决地区历史遗留案件,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广大市民的合法利益。


本文转载自 冀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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