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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案以案释法

2021-08-27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3日,采购人重庆市某中心就“重庆市某中心物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号:19C1401)进行公开招标,11月14日,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管公司)参加了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其与湖南省某医院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12月初,重庆市某中心向重庆市财政局举报,某物管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虚假合同。经调查,某物管公司系提供虚假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财政局对其处以罚款24945.04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调查与处理】

收到重庆市某中心提交的《关于重庆市某中心物业服务项目的说明》后,重庆市财政局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证,某物管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与湖南省某医院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虚假材料,据此,重庆市财政局结合本项目的特殊性以及某物管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等因素依法发出《重庆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某物管公司未向重庆市财政局做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在事实认定方面,某物管公司已经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的事实。供应商应当对投标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某物管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重庆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某物管公司处以罚款24945.04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分析】

一是确保投标材料真实有效是供应商应尽的法定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以谋取中标、成交为目的提供“虚假材料”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的”,也就是说,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能符合采购要求或者增加自己的竞争力或者在评审中增加分值等,最终能在项目采购中中标或成交。因此,对于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果供应商提供了虚假的材料则可以认为其以谋取中标或成交为目的提供虚假材料。因为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材料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到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投标的评判,影响到供应商的得分,进而影响到供应商的排名和中标成交。

本案中,某物管公司作为供应商明知自己提供的合同系虚假合同,存在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却仍然坚持参加重庆市某中心物业服务项目,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属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给予处罚的行为。

【典型意义】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为了谋取中标、成交而不择手段甚至铤而走险提供虚假材料,破坏了政府采购活动秩序,大大增加了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难度和监管压力。

二是此类违法行为将导致政府采购领域大规模爆发诚信缺失的社会性问题。没有资格或没有条件又想敲开政府采购这扇大门,供应商往往采用一些不合法的手段去弄虚作假,而这个漏洞将会让那些不合法、不合格的供应商有机可乘,从而加剧目前现实社会诚信缺失的问题,进而政府采购本应坚持的公平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将无法得到体现。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若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不予以约束和惩戒,则既无法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促进廉政建设,最终还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于以上三点理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将直接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进行,往往会导致不正常、不公平的中标结果,使得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提供真实但不合法的材料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予以禁止,并应当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以彰显我国《政府采购法》立法之初衷。

本文转载自 中国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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