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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阻止探望子女,怎么办?

202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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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父亲抚养,母亲多次要求探望孩子,父亲严厉拒绝母亲探望孩子,那么这件事应该怎么处理呢?

案例分享

  杨某与吕某原是夫妻关系,结婚后生了一个女儿。三年前,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男方吕某抚养,在不影响孩子生活的前提下,女方杨某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之后杨某要求探望女儿,吕某态度恶劣,总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因未能及时接到女儿,严重影响了母女亲情。杨某与吕某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每周六上午十点至周日下午五点探望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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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原告作为女儿的母亲仍享有对女儿的探望权,有权关心、看望和了解女儿的生活、学习和成长情况,故原告要求依法行使探望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是探望的时间长短需要符合孩子的正常生活,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遂酌情确定原告于每周周六上午十时至周日上午十时探望女儿,如周六正常上课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如重要节日、生日等),双方可自行协商。

律师有话说

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

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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