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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违约金”是不是过高

2023-02-21

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是合同经济方式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

在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调低的幅度时,一般应当以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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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约定过高是怎么认定的?

违约金过高是超过了实际损失的30%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予以适当减少的请求。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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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不应当机械的使用,避免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我们可以综合从以下分析考虑:

1.合同履行情况。在合同履行瑕疵较为轻微,例如违约时间很短,可以适当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如果部分履行对债权人意义甚微,则应审慎酌减违约金。

2.预期利益。预期利益实现的可能性较大时,酌减违约金应当更为审慎,此时,应考虑债权人的一切合法利益,而不仅仅是财产上的利益。

3.当事人过错程度。债务人主观过错程度较小或者债权人也有过错时,可以适当调整违约金的数额。

4.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如果债务人是商事主体,其对违约风险的预控制能力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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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设立可以使当事人预知不履行的后果,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确保债权实现,明确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通过惩罚过错违约使债务人积极适当的履行其义务,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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