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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与“货款“”可以一起起诉吗?

2023-06-16

前几天我们的客户L女士也碰到了这种情况,于是想让我们帮她起草一份起诉状。在我们与L女士的沟通之后发觉,这并非只是简单的借款关系。其中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差点导致她的一半借款无法要回!

我们一起来看一下L女士的情况:

        L女士经营一家汽车修理店。20229月,朋友王某分两次向L女士借款共计10万元,并约定于20231月还款。202211月,王某到L女士的汽车修理店进货轮胎,共计十万余元,但因为没钱支付于是向L女士打下欠条,意为其向L女士借款十万元,于20235月归还。

        20235月,王女士再三要求王某归还欠款后,王某仍未归还欠款。王女士看通过沟通的方式要款无望,于是找到了我们,想让我们为其起草一份起诉状。

韩律师在与L女士的沟通之后,指出了L女士的20万并非是一份起诉状就足够的,而需两份起诉状,这其中涉及到了两个关键的问题:


1、王某第二次向L女士打的欠条,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由于,王某向L女士所打的欠条是,李女士借其10万元,但由于事实上是L女士未向其转账10万元。

而在L女士并未向王某转账10万元,因此并不符合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


2、由于L女士对“借款”与“贷款”的认知偏差,导致了无法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那L女士应当如何要回轮胎的钱?

韩律师指出,由于未转账无法认定为民间借贷,但是实质上L女士与王某产生的纠纷应当认定为合同纠纷。

王某在L女士的店里购买轮胎,轮胎共计10万元,其一直未付款,但买卖合同已经成立。L女士只需提供货单和货款便可以认定,这10万元为货款,可通过《民法典》第579条的规定到人民法院起诉王某。


在现实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情况纷繁复杂,常常会出现类似于L女士的这种情况,一定要擦清双眼再考虑要不要借钱给对方。

当确认要借钱给对方时,也要理清法律关系,防止自身的合法财产遭到不必要的损失!

交友有风险,借钱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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