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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哪些区别

2021-09-11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总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劳务合同属于劳务关系范畴,和劳动关系相比,两者本质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主体资格不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具体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主体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经济组织"。适用《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包括:我国境内的所有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用人单位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2.主体地位及其关系不同

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主体,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依据双方约定,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所形成的一种财产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地位平等。且劳务关系一般为一次性、临时性的工作,以完成待定工作为目的。

3.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劳动合同的一方即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办理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福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

4.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劳动者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可能回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刑事责任,如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搜查、非法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服务,而不涉及刑事和行政责任。

5.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审理;而劳动合同纠纷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未经仲裁不得诉讼。

当然,生活中也有例外的情况。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a.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b.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c.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所以,到底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我们不能完全只看合同名称,还要看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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