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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算欺诈消费者权益?

2021-09-14

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法》第3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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