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享法·案例解读】代理人擅自减免11万债权,企业如何守住钱袋子?
2026-08-24深夜,手机屏幕的光映在脸上,银行余额那串数字,像一根刺扎在不少企业主心上。
“已经和解了,19万结清。”
一句轻描淡写的话,意味着11万的血汗钱,就这样被别人一句话免掉了。
这不是影视剧里的桥段,而是很多企业真实经历过的崩溃时刻。
今天,我们通过这个典型案例,和一点享法智慧法务一起,聊聊企业在债权清收中最容易踩的那些“代理权”的坑。
某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有一笔30万元的执行款迟迟未能到位。经人介绍,甲公司委托自然人乙代为清收,双方签订委托协议,约定:乙负责向被执行人收取30万元执行款,款项收回后,甲公司按20%支付佣金。
然而,几个月后,乙告知甲公司:已经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对方支付19万元,债务全部结清。
甲公司完全不知情——什么时候同意减免11万了?
更过分的是,乙连收回的19万也迟迟不交付甲公司。
核心疑问:
• 甲公司还能向被执行人主张剩余的11万吗?
• 乙擅自减免债务,需要赔偿甲公司损失吗?
• 已经签了和解协议,还能推翻吗?
针对此案,一点享法企业法务团队给出了明确的法律分析:
1. 乙的行为构成越权代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必须明确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本案中,委托协议写明乙的职责是“收取30万元执行款”,并未授权其进行债务减免、和解谈判等实体权利处分。乙私自减免11万元,显然超越了代理权限。
2. 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实施的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甲公司完全可以不认可这个和解结果。
3. 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乙作为代理人,不仅越权减免债务,还未将已收回的19万元交付委托人,属于明显的不履行职责,甲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
一点享法智慧法务团队建议,遇到类似情况,企业应按以下步骤操作:
第一步:梳理授权边界,固定越权事实
• 重新审阅委托协议、授权委托书原件
• 核对授权范围是否包含“和解”“减免”“变更债务标的”等内容
• 如无明确授权,则代理人的相关行为均属越权
第二步:全面收集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
证据类别 | 具体内容 |
委托关系证据 | 委托协议、授权委托书、付款凭证 |
越权行为证据 | 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付款凭证、乙自认减免的沟通记录 |
未授权证据 | 双方全部沟通记录(证明乙从未就减免事宜征求意见) |
损失证据 | 原始债权凭证、未受偿金额计算明细 |
第三步:双线并行,及时追责
• 向代理人追责:发出书面催告函,要求返还已收款项并赔偿损失;拒不配合的,提起诉讼
• 向债务人主张:书面通知债务人,对和解协议不予追认,要求继续履行全部债务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很多损失其实在签合同、写授权书的那一刻,就已经埋下了隐患。
如果甲公司在签署委托协议前,有专业的法务人员把关,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代理人无权进行债务减免、和解谈判”等禁止性条款,也许就不会有后面这11万的损失。
这正是一点享法智慧法务存在的意义——不是等企业出事了才来救火,而是帮企业把风险防控做在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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